Article 33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
(六)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九)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的社区治理、社会治安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