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鼓励业主中的人大代表和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