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车,并处违法销售电动车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销售的电动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