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道路交通运输等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