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收回车辆,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