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的载人数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人数;(二)电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