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的载人数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人数;

(二)电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