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欠缴金额加收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