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四)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下级工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