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