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一条有效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关系,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以及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依法处置;工会组织分立,其经费资产按分立后会员人数合理分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