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开展活动和服务职工,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对设施和活动场所的重建、改建、修缮可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人文化宫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和财政预算;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工人疗休养院、职工服务中心等职工服务阵地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