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二十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拨缴或者少缴、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经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催缴且逾期三个月仍未补缴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