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二十七条有效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依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比例及时向工会拨缴经费。除依法拨缴的工会经费外,用人单位可以向工会提供经费补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