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新业态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优化劳动者关爱服务,保障劳动者权益,并协助同级工会指导和推动其建立工会组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