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起草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障和职工教育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有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相关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政府部门与相应产业工会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