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有效工会所属为职工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工会可以孵化培育、联系引导社会组织,培育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职工提供专业化服务;可以采取兼职、聘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基层工会组织工作力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