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有效各级工会依法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其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指导基层工会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法律援助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