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