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或者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事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起草、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或者条款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