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需调动工作、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上一级工会接到书面征求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