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副主席应当按程序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基层工会委员会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