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职工总人数25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职工不足250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