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