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与监督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组织编制流域和区域的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措施;(四)负责取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五)依法征收相关规费;(六)调处水事纠纷。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