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特色食品传承与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地方特色食品发展扶持政策,将地方特色食品传承与发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特色食品传承与发展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特色食品传承与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