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主体责任,将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