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市(州)、县(市、区)建立由宣传、党史研究、档案、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教育、文物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