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档案等红色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下,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管理、保护和传承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社、公安、民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信、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