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和协调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管理区域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