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有关规划的要求,全面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推进服务理念、工作机制、改革举措等方面等高对接,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