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和协调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管理区域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