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或者措施,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