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水域治安管理工作,市公安局直属的水上公安机关、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所属公安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水域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协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水域治安防范工作;

(三)检查水域治安情况;

(四)对各类船舶、水域相关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治安管理;

(五)查处水域治安案件,处置水域治安突发事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管理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对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依法合理划分水域和陆地的治安管辖范围,避免管理失控和交叉重叠。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