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水域治安管理重大问题,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水域治安综合治理,将水域治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