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域治安监管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有权检查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服务簿等证明文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船舶上发生治安案件时,有关船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运输危险物品的船舶发生泄漏、物品散失等事故时,有关船舶从业人员在向生态环境、交通、应急等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