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故意设置障碍物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或者围堵、碰撞他人船舶的;
(二)强行进入船舶驾驶舱(室)、机舱及其他限制进入舱室的;
(三)利用艇、筏等工具在水域围靠、追逐船舶兜售商品的;
(四)擅自在造(修)船厂、桥梁建设、水利堤防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水域打捞物品的;
(五)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水域发现的违禁物品的;
(六)在江河洪峰期间漂流的;
(七)其他违反水域治安管理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