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域治安监管第三十一条有效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水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并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现场管制中,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强行驱散、带离现场;对经劝阻仍然妨碍交通安全的车辆、船舶,可以拖移现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