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域治安监管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向、停止作业或者驶向指定地点:(一)反恐怖活动;(二)处置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保护重大刑事案件犯罪现场、追捕重大犯罪嫌疑人;(三)处理重大水域治安事件;(四)重大安全保卫任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采取上述措施,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