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无人居住的洲(岛),以及其沿岸范围等水域和水域相关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