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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第五章 草原建设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有效

草甸草原利用率应控制在年产草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下,坡度超过三十度的山地草原,发生水土流失的草原和退化草原,利用率应控制在年产草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30日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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