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使用好国家分配的相关资金,加大草原建设的投资,鼓励集体和个人投资,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

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有计划地进行人工种草、草原围栏和草原改良等草原建设,鼓励纯牧区户均应建立300—500亩基本草场,逐步建立饲草饲料基地和防灾保畜基地。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对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水土流失草原和鼠虫害草原,实施综合治理,恢复植被。支持、鼓励、引导农牧民开展牲畜圈舍、牧民住房、草原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治理和改良退化严重的草场,开展畜牧业生产。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