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加强草原防火,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每年十月一日至第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草原防火期。建立与毗邻地区的联防制度,严格执行野外用火规定,不准随意放火烧荒。

发生火灾后,当地政府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应迅速组织力量扑灭,并依照法定职责和防火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