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草原上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及其他有害污染物。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禁止在草原上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餐具。严禁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塑料袋等废弃物,严禁倾倒各类生产生活垃圾,生产生活垃圾在指定地点处理,保持草原环境卫生整洁。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