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猎取、捕杀、买卖和运输草原鼠虫害天敌和草原珍稀、濒危野生动物。

禁止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或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实行采集证制度。采集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集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采集证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做到随挖随填,保留植物母株,保护草原植被。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