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第三章 草原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与县(市)之间草原使用权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由自治州民政部门负责处理。县(市)内的草原权属争议,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草原纠纷未解决以前,争议双方必须撤出有争议的地区,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事端,不得破坏草原及其设施,不得改变草原边界标记。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