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与县(市)之间草原使用权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由自治州民政部门负责处理。县(市)内的草原权属争议,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在草原纠纷未解决以前,争议双方必须撤出有争议的地区,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事端,不得破坏草原及其设施,不得改变草原边界标记。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