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树木基准价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