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