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