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践踏草坪、折损花草、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挖沙取土、种植作物、饲养家禽家畜等损害绿地的;

(二)攀折、刻划、缠绕、剥皮、挖根、吊挂物品等损害树木的;

(三)利用树木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损毁树木支架、护栏、标识标牌等绿化附属设施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