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一)践踏草坪、折损花草、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挖沙取土、种植作物、饲养家禽家畜等损害绿地的;(二)攀折、刻划、缠绕、剥皮、挖根、吊挂物品等损害树木的;(三)利用树木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四)损毁树木支架、护栏、标识标牌等绿化附属设施的;(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